深化农村土地所有制体制改革加快破解“三农”问题的探索


作者:杨维新

“三农”问题,是当前国家工作重中之重,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于2004年9月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在“工业化初期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工业发展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的两个论断。在同年十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又进一步指出:我国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随后又明确概括了“少取、多予、放活”的六字实施方针:

“少取”。即是减轻农民的负担。决定从2006年起免征农业税,预计每年将可减轻九百亿元的负担,使农民感到支农政策的实惠。

“多予”。即是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坚持和强化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加大对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使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上学读书,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放活”。少取、多予是为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外部条件,而“三农”问题的根本的解决,还必须依靠农村深化改革,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和活力,在全部取消农业税后,要全面启动以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改革,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起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着眼于控制耕地征占规模,着眼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以及以城带乡,推进城镇化建设,允许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限制,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以上这些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政策,都是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运用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全局,切实贯穿破解"三农"问题的一把钥匙,深受广大农民拥戴,正在分步实施,并已初见成效的好政策。据有关专家估计,未来二十年,将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三农”问题逐步解决的时期。

当前的问题是: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城市居民收入与农民收入悬殊,贫富差距还在继续延伸,这种趋势还将继续一段很长时间,社会矛盾将更加突出。这种趋势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利的。能不能深化改革,较快地扭转这种趋势,使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城乡互助,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使农民收入较快增加,较快地缩短与城市居民的差距。这是值得认真探索的一个大问题。

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实行土地改革,将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赋予其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大发展,使农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为支持我国工业的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据有关资料测算,一九七九年以前的二十九年,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为四千五百亿元,保证我国迅速摆脱了经济落后局面,建成了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现在工业已经代替了农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正在飞速发展。但是,由于农业长期支持工业的发展积累资金,国家又长期对农业的投入不足,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得不到应有的改善,使本来就落后的农业发展滞后于工业。而且,还由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体制,造成城市居民与农民权利发展机会不平等,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未得到根本的改变。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已制定了“少取,多予,放活”的六字方针,能不能在贯彻这个方针的指导下,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精神,深化农村土地所有制体制改革:在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再授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农民既享有土地使用权,又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容许其在土地市场转让,把农村的土地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使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现状,以此为动力,促进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经济搞活。

国家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又容许其在土地市场转让,农民就能立即脱贫致富,缩短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距,化解分配失衡的矛盾,心情舒畅,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农民致富以后,不仅可以缓解农民对于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费用负担困难这个农村社会问题,而且农民必然还要改善其生活条件增长添衣物和家用设施,甚至改善其居住条件,势将爆发出八亿农民的巨大购买力,扩大内需促进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将会收到城乡互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效果。

国家容许农民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市场转让就将农民的不动产变成可以流动的商品,有利于与城市的商品大市场接轨,调动城市的闲散资金投入农村土地市场,促使城市支持农村,改变农村土地使用的传统方式,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并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大发展,把农村经济搞活,有利于缩小城乡经济的差距。

但是,有人顾虑: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容许买卖或非法转让的。任由农民自由转让是违背宪法的,凡是违背宪法的政策,都是不允许的,而且是犯法的。所以,这种改革是危险的。谁能承担得起这种改革的风险?

我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必须遵守的,而不能违背的。但是,我国的宪法,是根据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经过国家的法定程序,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曾经在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进行过四次修正。现在的问题是:在当前的形势下,改革农村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是不是符合中央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是不是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和要求;是不是符合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理论。这正是本文所要求的认真探索的重大问题,必须深入地继续探索。

还有人顾虑:授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在当前经营农业效益低,甚至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农民势将放弃农业生产,转让其土地,坐享清福,甚至狂嫖滥赌,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转让其土地所有权后,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得不到生活和生存的可靠保障,最终将丧失农民的根本利益,将会造成重大的社会问题。

我认为:如果农民真的认为农业生产效益不好,自顾将土地转让出去,其买方决不会将土地闲置的。如果他买进的土地是用作发展。农业生产,必然要对农田基本建设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实行科学耕作。这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如果不搞农业生产,改作其它用途,其产值必将超过农业生产,更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至于农民出让土地之后,可进入城镇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有利城镇建设的发展,不会没有生活出路的。至于农民出让其土地后,不务正业,狂嫖滥赌,这毕竟是个别的,这是一个教育问题,只要认真对转让土地的农民加强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转变观念,并进行转业的辅导,又加强对赌博、嫖娼的管理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多下功夫,这种不文明的现象,是会逐步减少的。农民因转让其土地而生活、生存失去保障的问题,不是不可避免的。

还有人担心: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后,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就会随意建造私房,乱占耕地,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我认为:农村的房屋建设,应该与城市的房屋建设一样应当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农村农民的房屋建设,一定要按照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办事,只要当地政府作好规划,制订完善的政策,明令公布,并作为宣传教育工作,农民乱占耕地建房,影响农业生产的弊端也是可以克服的。

改革体制,破解"三农"问题,宜快不宜慢。谨提以上探索思考,供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探讨,敬请批评指正!务求逐步充实。如有必要,拟请民建贵阳市委员会转报民建中央审核斧正,转请国务院决策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