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辱使命 依法履职 作者:盛桂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也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在向着更实际的方向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将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舞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 初学《监督法》有以下几点初浅体会: 一、坚持了立法为公、监督为民的原则。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对象、原则、重点、途径、形式、程序、范围、时限以及机构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范。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的政务评议权、财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政令审判权,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尤其是明确提出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体现了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比如:第八条规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把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重点,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在人大履行职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的权利来自人民,人大必须 代表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前述三个方面的监督内容,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政府工作方面:涉及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问题。两院方面,涉及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拘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这些都是关系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评议和执法检查,不仅使监督的重点明确、内容具体,而且把人大任命的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使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利得到一定的制约监督,使行政部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这对于“一府两院”的工作也是一种有力的支持促进。 二、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 在《监督法》中先后有六处“向社会公布”的表述,第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常委会听取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计划……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这就说明/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监督,也要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这一切,正彰显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加关注民生,倾听民意、掌握民情、维护民利,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负人民寄予的期望。 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我们更感到肩上责任的重大。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依法履行好职责,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充分重视和加强学习,学好宪法、学好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还要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经济科技知识,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同时,也提出一点思考: 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基层人民群众民主选举出来的,他们可以在广泛的程度上代表和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民意。但是,一般情况下,对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是其原来所不熟悉的,由于自身条件、经历所所从事职业的局限,不可能完全熟悉所有的法律,要行使好权利是不容易的。因此,各级人大要重视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专题研讨、调研考察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制度和机制 ,不要仅仅在开代表大会时临时组织一下。切实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一定的条件。 另外,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如此大的权力,必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一部分兼职委员,他们一般都在各自岗位担任领导职务,要按《监督法》的要求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报告,审议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参加执法检查等,其内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他们也会面临陌生的领域、遇到一些不熟悉的问题,这就要求他们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否则,难以履行好监督权。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年轻化、专业化、专职化的问题也将会提出来。在当前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能否为兼职委员提供一些工作上的条件,如聘请法律顾问等,也需要进一步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