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政议政有为有位


作者:邱刚 

参政议政是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泛称,是我国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我国民主党派参政的“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基本特点,在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在参与对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建议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民建会员切实履行自身职能的重要的、具体的体现。同时,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共和国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光荣职责,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找准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和实践者。所以,律师参政议政具有近水楼台的专业优势和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由于律师的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律师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而人大的立法工作大多涉及法律,比较专业,律师的执业优势能够使我对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所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得到重视。2006年10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相关的立法建议。同时,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还向社会征集参加该“条例草案”立法听政会的听政陈述人,而且此次听政会是在全省范围内首次举行的立法听政会。为了反映社情民意、为了表达对这部草案的意见和呼声,我根据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就此次听政会所确定的各个听政项目,从取消城镇与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歧视性规定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确立适当的赔偿责任比例;规范交警对交通限速性标志的设置;及“草案”中应当对交警的隐蔽执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等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合法、合理、可行的论证和阐述,并针对我省的实际,提出了书面的立法建议,报送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我所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比较全面,确定我作为发言的陈述人之一。接到通知后,为了使自己所陈述的正式意见更科学、合理,提法更严谨,更有利于实际操作,也为了慎重起见,我又对自己的建议从体例上进行了前后的调整,从内容上进行了字斟句酌的修改和梳理。对省外一些城市已经取消“同命不同价”歧视性规定的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进行了认真查阅、比较;仔细研究了有关保险公司 “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具体条文;对交警随意设置限制性标志容易导致行政复议、也不能有效减少交通违章行为的弊端进行了多角度的阐述;为了使所阐述的问题更让人信服,还实地到贵阳市区内的相关路段对我市交警部门所设置的道路交通标线、标识进行了调查,意图使自己的立法建议更深刻、更全面。在12月6日举行的立法听政会上,我被安排作为第一位发言人进行了立法陈述。

虽然自己此前也从事过一些参与地方人大立法建议的实践活动,但为了使自己参政议政的工作更具有实效性,我仍然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来进行准备,力图以这种严肃的工作态度、多角度的法律视野来体现律师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所具有的较强的专业性、严密的逻辑思维性等职业特点。这次,通过亲身参与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工作,使我进一步地深切感受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认识到了律师的专业素质、敬业精神和参政议政的热情,能够为人大和政协提供丰富的法律资源。一部法律从起草到实施,充满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律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成员,既不属于哪一个利益部门,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平衡各方的利益;又能在立法时注重操作性,这都是部门立法所不具有的优势。在人大地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只是关心与自己有关的条款,而我作为律师不仅提出修改意见,还要说明修改的原因,而且从标题到生效时间,包括标点符号都仔细看过。

中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过30年,国家法制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之中。律师作为法律人,更或作为民主党派的成员,对于建设法制国家有着自己理想的描述。从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地方立法乃至国家立法工作中,提出立法建议的实践来看;从已有约1000位律师成为各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十届全国政协中各有8位律师与5位律师当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情况看,中国律师已逐渐开始进入参政议政角色。这些律师的言行告诉更多有志参政议政的律师们,有为才能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