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策 作者:徐仁烈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社会现象,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多方面原因,一部份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据资料显示,1990年以来,我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平均每年流失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从1990年到2003年的13年间失地农民的数量至少达6500万人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年到2001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着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据专家估计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达到4000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规划提要》2000年到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部份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而我省自1990年以来,因各类建设用地产生的失地农民约80万人左右。其中,完全失地的农民约11万人,失地在50%以上的农民约15万人,失地在50%以下的农民约54万人。白云区自1992年建立白云经济开发区以来,由于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全区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9030亩,涉及农户4588户,失地人数为16630人,其中,失地在30%以下的农户1690户、5348人,失地在30%至70%的农户1588户、5990人;失地在70%以上的农户1310户、5129人(含绝地农户900户、3700人)。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将越来越大,失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催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务之急应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对于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政府的目标不仅要在基本生活保障上,而是保障实现小康。为此,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借鉴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失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同时可以减少因养老问题而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不应是全部失地农民,而是失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对象。目前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大体有三种:一种是原来就不依靠土地经营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民,他们从事非农经营,职业稳定,收入较高。对于这部分失地农民根本不存在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第二种是虽然收入一般,但基本生活存在问题。第三种是无法再就业,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失地农民,这部分多数是失地农民中年龄较大,体力较弱的农民,约占失地农民的20%,政府应对这部分失地农民给予生活保障。 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 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要改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办法,采取征地价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证其当前的生活需要,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从一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从本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中抽调一定的资金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三、保障基金的使用 对于申请并经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门机构批准的失地农民,可以按年龄分成四个档次,根据各地生活水平情况按不同档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一档: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第二档:男年满46至60周岁,女年满41周岁至55周岁;第三档:年满18至45周岁;第四档:18周岁以下的暂不发生活补贴费。随着年龄自然增长升档时,调整生活补贴费,由父母抚养,待达到第三档年龄后再发生活补贴费。随着年龄自然增长升档时,调整生活补贴费。残疾人应按高档次发放生活补贴费。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城市化进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将缓解征地矛盾,长远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对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