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建议 作者:民建贵阳市委
为使我市人大的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广泛反映民声、民情、民意,参加立法规划活动,民建贵阳市委向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在我市制定“贵阳市学生班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建议 理由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区扩大、择校生日益增多,随着学校在郊区(或城乡结合部)设立分校及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的开办,校车已经成为在校师生必不可少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校车超载、超速、手续不全、设施不完善,我市学校校车的车况和交通安全不容乐观:首先,许多学校没有属于自己的交通车,而是采用营运车辆或临时租借社会车辆作为校车,客观上使得校车的安全不能得到保证;其次,城区学生乘坐的营运车辆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第三,农村地区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现象较突出;第四,打工子弟学校等一些私立学校由于经费不足,常租用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作为校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校车的交通安全未作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上位法的缺失。而在《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均未作规定,《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在第四条作了原则性的部分规定。 因此,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中小学校车管理上的无法可依。建议:制定“贵阳市学生班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修改和补充《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建议 理由是:该办法只有6章三十五条,在这样极其有限的篇幅里试图覆盖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各方面问题,调整好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受篇幅所限该办法在许多方面没有进一步细化、不明确;多处地方未作规定,出现了管理上的“空白”。从体例结构和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原则性的规定过多、也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从发展的过程看,在交通安全管理中也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问题、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金上是否“同命同价”的问题、关于规范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问题、关于对学生校车纳入管理的问题、关于保障路人及非机动车的“路权”,行人在人行横道上具有优先通行权的问题、关于只在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设置限速标志的问题、关于对“电子眼”实行监督管理,推行“阳光执法”等等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办法里未得以体现。因此,必须对现行的《办法》予以补充和修订。 其中,应当制定具体条款来严控交警的“暗中执法”行为,消除“罚而不管”“以罚代管”的负面影响。 三、在我市尽快制定“贵阳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建议 理由是:尽管早在1997年7月我市就率先在全省成立了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但距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根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我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情况的报告(2004年12月21日)”所反映的情况:“自2002年3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和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这两部法规,努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迟缓。一是部份区县法律援助力量不足,虽然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但人员到位率低。能够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很少,难以适应当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二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较少。从2000年以来,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看,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1690件,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1583件,每个区县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到40件,而且80%是刑事指派案件。一些区县每年办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10余件,离应援尽援的目标相差甚远。三是法律援助基层工作机构作用发挥不够。近年来,我市虽已在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大部份乡镇、社区建立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但这些基层援助机构主要是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很少独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见,真正享受到法律援助实惠的申请人所占的比例的确过低。 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法规明文规定要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进行审查,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市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也无法基本满足困难群众获得必要合格的法律援助的需求。而且,在进入索赔程序后,现行法律对工伤索赔的程序规定,复杂到连专业律师都搞不懂:就拿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举例,其索赔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接下来的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程序走完总共要3年9个月,算上延长期限可达6年7个月。虽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是现在法律规定中却存在这样的可能性。所以,尽管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法规,但困难群众、农民工法律维权还是存在一定难度。 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情况,尽快制定“贵阳市法律援助条例”,降低受理门槛,扩大援助事项范围(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争议、产品质量事故和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等),开通“农民工快速通道”,使农民工获得法律服务的程序简便快捷。对申请时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案件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则应当采取先受理、后补交材料的做法,保证此类案件的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及时指派、及时办理。
2007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