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随想

——兼对贵阳市城管委办理《街头大屏幕广告提案》的回复


作者:段竞晖

 

四年前,被选为政协委员的那天,提案成了我碰到的一个新鲜事。一打听,原来这东西在民间戏称“白说”,“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之谓也。不过,我却不这么看。“说”作为一切民主体制的起点,让国家体系能不断听到社会各角落所“说”的意见的程度几乎就是民主的程度。

强大的舆论是一种好的“说”法。但由于“说”者与听者处于同一社会系统中,舆论述及一个问题时,其受众又会反过来影响舆论,并使舆论又将这个从受众那里反射回来的意见加以夸大。几经反复,一个很小的事也会在多次互相反射后变成个巨大的麻烦。相比之下,既让来自社会各届的政协委员把社会各角落的问题“说”出来,又不会因反射作用而夸大问题,提案真是个好方式。所以,我在每次会上都尽可能就一些基于我的独特视角,提一、两个提案,不说白不说嘛。

第一次会议正逢儿子视力陡降,到学校一看,发现一群高矮不一的孩子在一般高的桌子后面露出越发参差的小眼镜,在闪烁的日光灯下,以三寸到一尺的视距盯着书本,继续接受着摧残。于是,我作了《防治小学生近视的提案》。很快,我得到了答复:使用日光灯是按相关规范进行的,使用一样高的桌椅是为保持整齐,均符合上级要求。我一边假设那些规范制订者地孩子也身受其害,一边想象让孩子们削头适桌后的整齐景致。

第二次会议因痛恨车辆路边乱停,对着手机的照相功能突发奇想:假如每个手机都成了一个违停证据照的来源呢?于是做了个《关于违停车辆手机拍照的提案》得到的答复是关于这种证据合法性怀疑,从而引发对公民举报权,以及所学的证明责任理论的颠覆性的思考。

第三次会议,正值《物权法》实施,我的《关于登记机关不应限制抵押金额的提案》基本就是一篇就《物权法》理解与适用的论文,与提案办理机关沟通后也多次达成了共识,也许因问题太偏,对后来的登记实践并未产生什么作用。

三次会议,三次提案,也只是说说。第四次会议召开前,我正在对面大屏幕广告的折磨中应对多个商场部分业主要求分散经营的讼争,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诸多商场产权均分散在众人手中,而商场的物理特性决定其必须统一经营,如果不从宏观面重视这一问题,也许贵阳的所有的大型商场都会在一夜间关门。于是我撰写了《关于扶持商场统一经营的提案》。撰写过程中,对门大屏幕广告传来的叫卖声让我几近疯狂,而且,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感受。为防止同仁他日相聚于精神病院,我在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专题,讨论的结论是,先由我在政协提提案,如果说了也白说,就发动一场公益诉讼。纵然白说也要说,我又在政协作了《关于街头大屏幕的提案》。

经验告诉我,提案都会有个答复。事实上,《关于扶持商场统一经营的提案》也很快转到了招商局,该局给我来了个电话,一番沟通后,该局因无权处理提案所述问题,将提案退回政协。虽有白说之虞,总有个回音,可这个提案却去如黄鹤。于是,我开始准备进行公益诉讼。然而,对面的大屏幕却似乎有所收敛,公益诉讼还进行吗?

正犹豫间,忽然接到政协的通知:9月15日到市城管委听答复。我到了才弄明白:原来,《关于街头大屏幕的提案》被作为张承新主席督办的提案,由市城管委办理。市城管委接到该提案后,一方面,立即着手对街头大屏幕进行了调查,并对现有的大屏幕的音量、亮度、播出时间等均根据住宅区与商业区的不同作出了限制,其中商业区的白天不超过70分贝,晚上不超过40分贝。大屏幕的收敛正是市城管委办理提案的结果。更可喜的是,城管委办理该提案并不限于头痛医头。他们在办理提案中了解到,由于大屏幕是个新生事物,全国都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而在贵阳,对这种广告形式也缺少规划管理,所以,该委下一步还要进行两个工作,一是促进对贵阳市的大屏幕广告进行统一规划,二是促进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并在相应立法中总结管理成果,并使管理走向法治化••••••

只因为关系民生,一个委员的个人提案成了张承新主席的督办提案,体现的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所反映的问题即时解决,体现的行政效率;从一个事件看到背后的立法需要和规划管理,体现的是执行水平••••••

赞美是由衷的,可仍存有一分担心:

城管委虽然以相应法律为依据,对噪声作了限制70分贝以下的限制,所依据的显然不是早在1991年8月13日就制订了的《贵阳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的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噪声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可避免的,如车辆行使等,另一种则是人为主动制造的,就大屏幕发出的噪声而言显然属于后者,即应禁止的“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假如在以后的立法中再规定个大屏幕的噪声标准,会不会反成了可以“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的法律授权呢?当然,这种理解只是我的一家之言,保留吆喝,也许有点声音正是喜欢热闹的中华儿女所应忍受的中国特色,但我穿行于满是大屏幕的纽约第五大道却听不到一点来自大屏幕的吆喝声时,我对这种忍受的必要又打了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