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点建议


邱 刚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规模的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2002年,经审计署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以及决策失误等原因损失了72.3亿元的国有资产。另据统计,黑龙江省6326户地方国有企业2001年底国有资产总量358.4亿元,不良资产及潜亏挂帐就高达381.4亿元,且新的亏损和潜亏仍在发生。尽管各级政府和国有单位采取增加投入、无偿划入、债转股、税收返还、补充流动资本等手段,加强了管理,但仍然出现了增亏。2004年“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报道,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程度已经达到每天一个亿的程度。
 

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保障。立法滞后是当前产权交易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因此,尽早出台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资产管理法等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出台全国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消除当前存在跨区域并购交易中各地的产权交易规则不一,缺乏可操作性、政策随意性大的弊端。
 

2、严格程序。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一级的国资委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不得进行交易。企业资产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转让集体产权,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出售国有股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或通过竞价方式。
 

3、培育市场。在成功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工业控股投资公司、商业控股和建设控股投资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易程序,同时要加大培育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劳动力市场等相应市场资源配置的力度。
 

4、管理到位。国资委作为一个全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威机构,应当对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变动进行规范,并动员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以维护产权定价。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无法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法院、检察院的职责还应该进一步清晰,与企业之间加大配合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司法监督。
 

5、强制中介。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对应由中介机构和企业管理的事情,政府不能干预。积极推行强制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制度。保证国企改革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公开、公正。
 

6、加大惩处。推进诚信建设,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人员及财务、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被发现在交易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逐出市场。对产权交易中失职、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政府官员应加大惩处力度。
 

7、细化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03年5月27日公布,但要处理好几个问题:①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②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力。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对《暂行条例》予以细化,颁布相应的措施、文件和办法。